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对见危不救的惩治作出明确规定,即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如今,穿透方式的应用早已超越了金融领域,广泛运用于整个公共规制之中。规制组织的形态与结构,同样会对公共规制的精准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
组织结构的重要性在于,不同的结构形式具有不同的信息属性,因此具有促进透明度和风险控制的能力。亦即,基于公共规制问题导向要求,为确保对策与问题的适应性,规制体制的设计必须围绕市场失灵具体问题的展开并与规制内容相匹配。公共规制的精准实施关系着政府规制行为的科学和效率,也决定着公共规制的公众认同和社会接受,是保障公共规制效能形成的关键。最后,为避免出现僵化、机械的规制权力配置方案,还需要保障规制主体的权威性、独立性与能动性,以便其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规制主体及其权力配置。公共规制的情境化实施,是公共规制领域落实个案正义的基本方式。
结 语公共规制以对市场失灵的精准克服、社会需求的精准回应为目标。正因为如此,作为对金融危机的回应,《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监管模式的改革、监管主体的确立及其权力的配置,不仅关注金融机构的个体健康,也考虑到系统稳定性,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同时纳入监管框架,两者所要求的监管主体无疑有极大的区别。其次,规制工具选择的情境化。
规制组织的形态与结构,同样会对公共规制的精准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法的尊严,来自具体案件中被妥帖地实践,为此,立法、行政和司法中均应深刻谨记个案正义之重要。公共规制的情境化实施需要考虑事实主体的形态和结构的问题。如何精准地将规制权力配置到那些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主体,并保障其独立性就极为重要。
在任何一个规制体系中,中心议题之一即相关规范所设定的目的或目标及其在规范中的呈现方式。另外,当规制机构对相关行业状况的了解有限,且其政策工具也因此受到限制时,为确保规制目标的实现,规制者适宜采用激励性规制的方式。
和对所有的政府行为一样,理论及实践中为作为政府行为的公共规制所设定的规范约束机制无疑有多种,这些规范约束机制当然适用于公共规制的情境化实施行动。从方法论层面审视,公共规制对具体正义的追求,需要情境化实施为保障。针对市场主体的具体利益和诉求,应按照复合正义的要求,根据具体的情境、场所和利益类型,以基本经济权利标准、应得标准、时间标准、价格标准和纯粹的机会平等标准为依据展开,而不是确立一个唯一、一致和统一的标准。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数字化手段提升规制的精准化水平,是21世纪全球都在进行的一场尝试。
例如《价格法》第1条关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目的表达,《证券法》第1条关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设定,《反垄断法》第1条关于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的目的表述,等等。规制工具的选择要因事而设、因地制宜,采取情境化的设计方案。在强大高效的资源整合与实施能力下,数字政府治理呈现出基础设施云化、全触点数字化、业务在线化、数据运营化的治理特点,显现出了强大的治理效能。情境化在对象上强调用户导向和以人为本,节奏上强调及时回应和适时调整,方式上强调灵活应变和渐进迭代,结果上强调对政策提供实时的动态反馈、评估和回应,是公共规制稳稳定性基础上追求灵活性和情境化的关键机制。
事实上,有研究提出的精巧规制模式,其核心指向是通过一系列规制原理的设计,使政策制定者利用一些在很大程度上未被认识到的机会、战略和技术来实现一定的规制目标。有论者认为,选择适当的工具组合是政策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众所周知,在规范政府行为的诸多原则中,不管是合理原则还是比例原则,都毫无例外地包括了合目的性这一基本的要求。这种理论解释所指向的内容,都是因对规制事实缺乏准确把握而引致的规制不当问题。
尤其是在多元主体参与,规制制度种类繁多的背景下,一个规范的规制行动需要形塑一个可视化的监管体系及其组织形态(结构)。事实上,经济法具有典型的回应性特征,在反映现实经济、社会等需求的变革中,比其他部门法更加快速和敏捷,能够将经济、社会等变革所引发的外在张力视作认知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针对企业合规监管的研究同样表明,回应性往往比强制性更有效率。因此,为公共规制实施设定情境化的方案,不仅是公共规制寻求自我提升和进步的关键举措,也是提高公共规制整体质量和综合效果的重要路径。从知识类型的划分看,这类直接指向具体市场弊病、体现市场失灵具体领域、反映市场失灵具体问题、聚焦市场主体现实利益(权利)诉求的知识,属于规制事实知识。其次,主体确定后,从主体自身的权威性维度、资源掌握和支配可能性维度、动员能力维度、组织形态等维度出发来确定规制实施的主体。
但问题的关键是,公共规制指向的市场失灵,会呈现出繁杂、多样和不确定的形态,缺乏一致性、连贯性、稳定性和可预知性。问题在于,一旦规制者拥有更多、更大的自主权之后,情境化实施也可能会滋生权力滥用的问题。
公共规制的回应型实施意味着,在决定是否需要更多或者更少的规制时,规制者首先应该对规制环境和规制对象的行为、需求及时作出判断,其所建立的是一种快速反应且灵敏应对公众需求的规制模式,与情境化的公共规制实施要求高度吻合。唯有此,一个自主、能动、灵活和权威的公共规制实施主体才能最终形成,以下详述之。
首先,规制目标确立的情境化。穿透的最终目的在于获知真实信息和事实发现,是一种实质规制。
具体正义需要个体利益来承载,而个体利益的生成、发现、分配和保障等则产生于特定的情境之中。从结果层面看,需要一个明确的标准作为衡量规制成功与否的依据,而这一标准的制定应该以市场的具体问题尤其是规制中各主体的具体利益诉求为基础。 靳文辉,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我国,《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强化经济运行大数据检测分析,提升经济调节能力以及大力推行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提出充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等内容。
一、公共规制精准情境化实施的逻辑证成(一)理论逻辑:公共规制的具体正义追求如何理解正义并据此构建起符合正义要求的经济社会形态,是一个长期困扰人类社会的恒久命题。而情境化实施方案的优势,恰恰就在于能够助力规制者置身事内,通过将碎片化的知识进行有效拼凑,还原出一个符合现实状态的场景,以更好地做出规制决策。
从实践层面看,公共规制精准实施的穿透性在宏观经济领域和微观经济领域有着不同的实现途径。这种具体的正义,体现为对实际运行中的经济活动和经济问题的真实关照、对市场失灵领域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和具体处理、对每个经济法主体现实利益的切实尊重和保障。
而且,由于公共规制往往要以强力进行利益的再分配,涉及对主体能力的限制、资格的剥夺或者经济的制裁,所以过程必须慎之又慎,一旦规制实行行为的运行不规范,不仅影响市场主体对公共规制的信任,甚至出现市场主体的抗争,增加公共规制的运行成本,诱发各类新的问题。就规制组织结构设计而言,应以适应复杂系统的能力为依据,要求构成组织的各规制主体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和依赖,能根据各自所处的环境进行内部变革和相互关系调整,以适应复杂变化的环境和条件。
正因为如此,作为对金融危机的回应,《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监管模式的改革、监管主体的确立及其权力的配置,不仅关注金融机构的个体健康,也考虑到系统稳定性,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同时纳入监管框架,两者所要求的监管主体无疑有极大的区别。公共规制实践中,缺乏情境化考量极易导致规制者对规制事实知识掌握不全面、不准确和不客观等情形的出现。为了应对日渐复杂的市场失灵情形,公共规制的工具箱中往往储存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工具。以对加密资产的规制为例,加密资产的不同形式、功能、风险和预期用途(包括转移价值、执行支付、公用事业或治理功能)存在显著的背景差异,不同的加密资产类型会产生不同的风险,这些具体情境都需要在进行政策分析或规制改革时进行精确的判断。
公共规制实施中的回应型模式,体现在敏感性、应对发展、执行、评估和修正等多个方面。在此意义上,情境化是公共规制实施的内在要求。
以金融监管权的情境化配置为例,传统上,减轻系统性风险属于金融机构(即微观审慎监管)的职责范畴,特别是《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框架下,以微观主体风险管理为代表的监管机构及其权力配置成为金融风险规制的核心问题。公共规制的情境化实施,是公共规制领域落实个案正义的基本方式。
负责任的公共规制当然需要最大程度上掌握最为准确全面的规制事实知识,而获取这些知识最为便捷的途径就是置身其中。以气候变化的规制为例,由于气候变化涉及的是一种存量污染物,没有显著的地方性影响,环保者通常更倾向使用以市场为基础的规制工具,如排放权的交易,但事实上,摆在规制者面前的选择范围很广,从性能标准到设计标准,再到排放权交易,再到税收,都是可选择的工具。